深圳公司纠纷律师|宝安股权纠纷律师

时间:2013-05-08 11:10:4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深圳公司纠纷律师:欧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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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竞业禁止、解散与清算等多种法律关系。

2、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称为解散公司诉讼。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属于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形成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可以视需要列为共同被告,这里的有关股东是指控制股东或侵权股东。

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原告股东在起诉时应对此提供初步证据。

8、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执业机构: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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