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沙井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15-07-06 14:42:4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如何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新合同的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告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对此前双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清偿等问题的确认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可认定万通公司明知并且认可合同中的一切内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合同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万通公司放弃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共利益,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现提出要求确认无效,无相应的法律依据。退而言之,对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构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因上诉人万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故其上述请求因丧失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专业律师网岳永军律师已成功利用该案例赢得一件申请再审的案件。
执业机构: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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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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