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4:29: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原告)开设的个体经营部与东莞某科技公司(被告一)经常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被告二),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一从原告处订购塑胶模具,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日,原告均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一二还款,但被告一二总是推脱付款,一直拖欠货款至今(2017年1月),被告一二在上述期间只开具了两张12000元货款的支票,而且其中一张还是空头支票,原告未能在银行兑现。原告认为被告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且担心被告一二转移财产,于是原告委托了本律师代理了本案,并及时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及财产保全。
案件分析:本案收集的证据材料有:
1、报价单传真件,无买卖合同原件,合同订立及其不规范,此份证据存在很大瑕疵;
2、两张由被告出具的支票;
3、由被告一员工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传真件,无被告一公司印章;
4、由被告一员工签字的送货单,无被告一公司印章,也无法证明该货物签收人为被告一公司员工。且有的月份未保留对方员工签字的留底单据,签字也及其不规范,且送货单签收了有多人签收,很难证明签收人就是被告一员工;
5、某些月份的对账单,无公司签章;
6、本律师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被告一公司内档资料。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一是怎样保证赢了官司后能执行回判决金额,被告是否在继续经营,现在有无财产及赢了官司后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否则赢了官司无财产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