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 是否对“定罪时效"有明确规定

律师,您好!

在您百忙之际打扰您了,有如下问题想咨询您,希望得到您专业的答复:

事件过程:张三和几个男性朋友与一个女孩(据说此女孩的是三陪小姐)去公共游乐场所玩乐,玩完后几人一起去了宾馆开房,此女孩主动与张三等几个男孩发生了性关系。完毕后几个人一起在宾馆说笑,后来张三等几个人走的时候,几个年轻人拿走了女孩身上的几十块钱和一部手机,据张三说,他们当时拿走女孩的财物并不是故意或者说是惯偷和抢劫,当时只是年轻人为了在女孩面前显示自己,才范了拿走别人财物的错误。


事件的结果:后来此女孩向公安机关举报说自己是被张三等人强奸,且是轮奸,并枪走了她才财物。

事情目前的状态:张三等2个人(其余三人目前还在抓获中)公安机关已经抓获并拘捕了一年,并且给的答复是目前不能定罪,要等到抓获其余三人后才能定罪。


我想请教您的是如下问题:
1、公安机关目前抓获了张三和其余2人关押一年了,不判刑,也未定罪,而要等抓获其他犯人后再定罪,若夸张一点说,万一10年也抓不到其他犯人,那张三等2人是不是一直要被关下去,不判刑。我国刑法在定罪的时效性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2、原告说是轮奸,公安机构是否也要取得一定的证据,而不能依靠原告一方的说辞就定为团伙轮奸罪?

3、张三等人都明确表示发生性关系是女孩自愿的,并非他们强迫,那请问就这点而言是否需要调查,才能证明?

4、目前的状态是否可以探监?或假释?或调解处理?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08-29-状态:未解决]
王洞天律师的解答:

第一,我国法律并无“定罪时效”的概念;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一种强制措施都有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必须变更或解除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张三等人关押一年之久显然是错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张三等人是否轮奸,不仅需要有那个女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应称为“被害人”)的陈述,还应当有张三等人(法律上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只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认定张三等人构成轮奸(强奸罪);
第四,即使张三等人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也不能以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为由无限期羁押张三等人,而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五,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张三等人和那个女孩涉嫌聚众淫乱罪;
第六,目前除办案人员和张三等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外,任何人不得探视张三等人,也不可申请假释,同样也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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