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案子还有再审的可能吗?
为了得到我,大连的女老总(目前是三个公司的实际操控人)不惜要我放弃在天津的家庭、工作和一切财产。当我净身终于来到大连投奔她后,她却只和我保持同居关系丝毫不提及结婚。由于我的执著要求,她在14个月以后命人让我在一份婚前协议上签字后才跟我领证。这份协议提到婚后的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来承担,而公司的收益和她的财产和我没有任何关系。鉴于当时我的窘境,也没有想到之后她能残忍的把我踢开,我签字了。婚后因为她的公司往青岛投资了360万时自有资金资金运作紧张,曾从天津我的家人处借了30万元。但是后来她通过大连法院和我离婚,(我曾也请过当地律师在财产上做一些抗争,但最终这起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还是把我又一次的变成了净身出户),而且现在她追到天津要我也承担借我家人的这部分债务,而且天津法院一审二审也支持了她的诉求。我已经是孑然一身了,本来跟家里人的关系就紧张,现在还没有真正的在人生路上再开始便就要背负这笔债务了。我想对这两起案件都提请再审,恳请能请到倾心相助的律师相助。
补充提问:
婚前财产协议书
立协议人:赵兵
吕云光
赵兵与吕云光相识并相恋很长时间,双方感情日益渐增,双方准备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对于赵兵的婚前财产双方本着互敬互谅、平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立此协议:
一、属于赵兵婚前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有价证券、车辆、经营的公司、现金存款)及不动产(隶属于赵兵名下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上述财产系赵兵个人财产。
二、婚前属于赵兵的债权债务归赵兵所有及承担,婚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三、赵兵婚前所经营的公司,婚后吕云光不参与经营及公司的任何事宜,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及盈利归赵兵个人所有。
四、赵兵名下的不动产房屋系贷款购买的,贷款婚后由赵兵一人进行偿还,贷款偿还完毕后该财产属于赵兵一人所有。
五、赵兵婚后有辅助吕云光的义务。
六、此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吕云光 赵兵
06年6月20日
以上条款系我本人意愿,完全同意!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9-21-状态:未解决]
王洞天律师的解答:
你们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这份协议作出的判决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因此不具有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