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检材是否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鉴定所是否无法受理
父亲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原始股东父亲,母亲和我三个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父亲。2007年嫂子到工商局进行企业的虚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哥哥,而在工商局的企业变更材料中,原股东会决议中原始股东签名是父亲,母亲和我。而母亲是在2004年去世的。后来在工商局的调查笔录中,哥哥书面承认伪造的母亲和我的签名,对于父亲的签名否认伪造,故意拖延案子。哥哥霸占父亲企业拥有大量企业货款,案子变得曲折复杂!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要求笔迹鉴定,法院委托笔迹鉴定所鉴定后,对于是否是父亲的笔迹没有做出鉴定结果。哥哥提出重新笔迹鉴定,法院再次即将委托进行笔迹鉴定,请问,这个需要鉴定的企业原股东会决议是份真实的,合法,正当手段取得的材料吗?法院技术室再次委托是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吗?而需接受业务的司法鉴定所是否该受理!哥哥提出笔迹鉴定的权力有几次在一审诉讼中?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10-10-状态:未解决]
邓盛友律师的解答:
该股东会议决议上你母亲和你的的签名既然是违伪造的,该决议应是无效的。此次工商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你父亲的笔迹是否真实,我认为已经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