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您好:
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新民乡。我家的承包地(系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自2005年至今先后被同村一个原县政府办的退休干部以修路为由强行占用近1700平方米,经过多次交涉,才得到25000多补偿费。我父亲多次从村到省逐级维权未果,现在想通过法院寻求帮助。请问:
1、我可以要求补偿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是多少?
2、如果我要求恢复原状,那我父亲维权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还有土地应有的收入可以要求赔偿吗?如果可以,那在起诉状上如何表述这些费用?
3、法院处理民事案件,金额在十万以上的须院长签字才能立案吗?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2-10-11-状态:未解决]
邓盛友律师的解答:
既然是退休干部以修路为由强行占用,而不是国家征用,不存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问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听说十万元以上立案要经院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