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愿意出租坐落于XX位置的房屋(面积约580平方米)给承租人,以附图划线为准。租赁期为五年(定五活二另议),初定五年(即从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止),如出租人没有特殊情况,后两年(即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止)继续出租给承租人。
补充提问:
想请问各位律师:1.上面这条合同条款中的(出租人没有特殊条款则继续出租给承租人)的特殊条款如没有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条款属于特殊条款;2.若图纸中的约定面积580平方米(即图纸中所画出的面积)实际测量少了有100平方米,承租人是否可以以此条款视为合同无效,租赁法是否支持!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06-状态:未解决]
吕成律师的解答:

对于哪些情况是特殊情况没有约定的补充约定,合同本身有效。
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减少,承租人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但相应的内容需要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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