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于2008.11.19办理离婚手续,由于性格不合离婚。现无外债,无存款,夫妻共有房子一套,购买在2008年12月,首付41111元,2009.4 月开始付按揭,每月1110,办理离婚手续后,该房更名为女方名下,房屋每月按揭由女方归还,同时15日之内办理该房屋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3天内女方支付男方3万元整,逾期按每日1%滞纳金赔偿。男女双方签字 日期:2010.8.27"
由于我住老家安徽,女方在青海,房子是期房投在青海,由于开发商说他们内部走流程需要时间,我曾经去过两次都没更名成功,加上去一趟路费开销很大(来回一次5000左右)。现在女方告我不过去更名要赔偿,请问律师,上面的每日1%滞纳金赔偿关不关更名的时间? 更名迟点我要给他赔偿吗?我一直认为1%滞纳金是3日内没付我3万元,我找他赔偿才有效。是不是这样子?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0-12-27-状态:未解决]
朱军律师的解答:
从你的陈述看,你的理解是对的。你应等她联系好后,去配合她办理。不应存在滞纳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