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3 13:12:39 作者:詹菊生 文章分类:刑法总则
“恶意欠薪入罪”还需深研博证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设了一些保护民生的新罪名,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有可能成为“恶意欠薪罪”的法定罪名规定。一时间,“恶意欠薪入罪”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各类媒体“热议”的话题。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入罪、欠薪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恶意欠薪行为的认定、恶意欠薪行为的归责免责、提起恶意欠薪之诉的主体、恶意欠薪入罪与司法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等,众说纷纭,各有灼见,褒贬不一。
刑法条款细化到直接保护民生,是社会进步、法制健全、法治文明的标志,是“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法律保障。恶意欠薪,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立法层面直击恶意欠薪,是推进和加强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民生诉求、社会现实、立法规制的高度统一。恶意欠薪入罪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法律尊严、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最根本体现。基于这个根本,恶意欠薪入罪以后,能否做到、怎样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下面几个问题还真值得人们深思。
权利人诉求选择。欠薪,本身民事行为,应以民法来调整。诉诸法院或其他仲调机构的劳动报酬纠纷,往往是劳动者多次主张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实现,才逼上仲裁、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之路。劳动者受信息资源、权能资源的限制,一般只知道没及时拿到劳动报酬,不可能获取欠薪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相关的、准确的信息。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就更不知道欠薪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犯罪情形了。恶意欠薪入罪之后,那么,劳动者在主张劳动报酬权利时,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报案呢?权利人诉求选择的不确定性,作刑事案件报案时证明欠薪者恶意欠薪“情节恶劣的”的依据,都可能使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权利人陷入诉求抉择的徘徊之中。
“情节恶劣的”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这只是欠薪者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般民事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只有属于“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恶意欠薪罪”,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这样规定,侦查、起诉、审判各个时段中空间、弹性较大,难以缜密操作,一旦失当,不仅影响法律权威,而且也可能会给诉求主张的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恶意欠薪罪”罪在“恶意”,“恶意”是“存心不良”的一种心理活动,只有充分证据证明欠薪人的“恶意”与“情节恶劣”相一致,才能定罪,才能按后果量刑。因此,“恶意”、“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标准是什么,这个罪与非罪的“度”怎么量,直接关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一维护法律尊严、效力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人们对法律、对法治的信求。
法律资源长远衡平。大家知道,要把这个由人构成的社会发生、将要发生或未发生的所有行为都以成文法详尽规定,是绝对不可能的。即使就一个阶段而言也难以实现,因为立法资源是有限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规律做到长远衡平。一部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于它的社会性、确定性、排他性、延续性、宏观发展性,而不在于它的综合调整性、兼容性和应时性。为解决时下“恶意欠薪”现象,修正刑法,增设罪名;若又发生啥现象,是否又修正刑法?假如认为需要刑罚打击的现象连续发生,是否也连续修正刑法?一是不可能,二是没必要,三是频繁修正一部法律有损立法及该部法律的严肃性,四是法律资源失衡或发生冲突。当然,情势确有必要、非修正不可的情形应另当别论。就“恶意欠薪入罪”而言,其立法资源是否可以“节能减排”,就值得探讨。
解决劳有所获是关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讨薪”之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恶意欠薪”之案,最终目的、迫切要求只有一个,就是要欠薪者依约如数支付“劳动报酬”。至于是否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并非讨薪者的迫切主张。再则,即使是“依法”追究了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讨薪权利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未能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照样继续严重受到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照样没能消除。
于是,我们不妨从司法实践中回头思考一下,欠薪问题早有了民法救济、刑法救济的系列规范。劳动者没有拿到合法的劳动报酬,可以依法提起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程序措施保护主张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终结后,还有强制执行程序作主张权利人实现主张的强制力作后盾;负有裁判文书规定如期如数向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而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些规定已经满足了“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救济需求。造成“恶意欠薪”社会现象的不是法律规制上的缺失,而是法律修正、执行方面存在缺陷。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来就难掌握,又容易让被执行人用“能力”来挡剑。1998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由于在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制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很难成案入罪,尽管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掌握和提供了不少“证据”,最后多以“流产”告终。究其原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难以掌握有之,严格执法“严”的缺位也有之。“恶意欠薪入罪”的情形也作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节恶劣”等相应规定,一旦执行起来会不会也陷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很难成案入罪”的尴尬呢?
因此,法律保护也好,法律制裁也好,不在于某部法律的大而全,而在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执行力度和缜密程度。如果千呼万唤的《强制执行法》一旦问世,其中某些规定会不会与“恶意欠薪罪”兼容或冲突呢?笔者认为,“恶意欠薪入罪”,还需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詹菊生 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