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3 13:47:47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程胜清 王宪江
上传时间:2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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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时候,刘毅正好50岁,还有10年退休。彼时,刘毅的想法是,充分发挥自己身份的优势(担任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主任、管钱、接触的单位多),趁着房改的春风,再不济就“借鸡生蛋”(挪用公款帮助自己的公司运转),狠狠地赚他一笔,为退休后再大展宏图奠定基础。
然而,2007年,就在临近退休之际,刘毅东窗事发。“这个案子去年就判了(一审判决),现在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7月9日,承办刘毅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马迎辉对记者说。对于坊间“刘毅挪用了近90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传闻,马迎辉说:“传言并不完全属实,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毅挪用公款的数额是4900万元,其第二次挪用的4500万元确属住房公积金,其第一次挪用的400万元并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此外,在北内集团与浩利鸿公司3980万元住房基金的借贷过程中,刘毅滥用职权,构成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房改背后的利益诱惑
刘毅,北京人,大专文化。任职履历显示,刘毅自1995年12月24日开始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分中心)主任;2003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垂直成立管理部,这一年的6月9日,他被聘任为朝阳第一管理部主任;2004年6月28日被任命为宣武第一管理部主任。
据了解,刘毅的犯罪行为均利用了他任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尽管案发时他早已不再担任这个职务了,但媒体在报道时提及的仍是他的这一身份。
“线索来自匿名举报。”马迎辉告诉记者,根据举报,宣武区检察院反贪局对刘毅涉嫌挪用公款的问题进行了初查。2007年11月8日,宣武区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刘毅于当日20 时15分到该院接受调查。同日,决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次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3日对其实施逮捕。
“刘毅挪用公款主要有两笔,是分几次挪用的,最后都归还了。”马迎辉说。
说到刘毅案,不能不提到张丽。张丽原是北京市房地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后来担任朝阳区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员,1988年与刘毅认识。
199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张丽来到刘毅办公室,说要成立一个公司做房地产中介业务。
1997年号称中国的“房改之年”,福利分房的时代即将成为历史,中国将逐步进入商品房时代。凭着职业敏感,刘毅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遇,再加上自己作为分中心主任接触的单位多,而且管钱的便利条件,在这个时候进军房地产销售领域,可谓占尽天时地利。
经过精心准备,1997年7月16日,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经营房地产销售。四位股东分别是当时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祖忠海(化名)、张丽、中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胡立(化名)、刘毅。因为刘毅还没退休,他就以自己儿子的名义入股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刘毅看来,这些人对业务都很精通,公司一定会“钱”途无限。
“400万”前后
机会很快就来了。
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决定在西坝河保修分公司院内利用原锅炉房煤场用地建设宿舍楼。1996年7月22日,长途汽车公司与北京九德融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工程合同,由长途汽车公司出地,九德融信公司出资,以五五分成的方式建设两栋七层砖混住宅楼。工程快完工的时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中海信公司与九德融信公司共同投资,共同执行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建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工程竣工后,长途汽车公司协助九德融信公司将产权过户到最终用户名下。四天后,即1997年9月16日,九德融信公司又与中海信公司、鸿浩志公司签订联建工程合同,将西坝河住宅项目全部转让给了后者。
然而,当时商品房市场尚属初创阶段,远不像今天这样红火。鸿浩志公司承揽的项目在销售之初便遇到了困难,少有购房者。踌躇满志的刘毅被浇了一盆冷水。
面对资金压力,1997 年10月7日,经刘毅签批,朝阳分中心分别以“购房预付款” 和“还局代收款” 的名义各将200 万元划入鸿浩志公司的账户。
刘毅交代,所谓的“购房预付款”,是朝阳分中心付给鸿浩志公司的订房款。刘毅接受讯问时说,1997年9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准备给职工买房,让各单位自己找房源。“我知道鸿浩志公司在西坝河有建房项目,就跟张丽说要订西坝河的房子。”
刘毅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1997年至1998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没有给朝阳分中心下达过购房的经费指标。而且,解决职工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是市中心给分中心指标,再由区财政付款解决。
“还局代收款”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按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将直管公房出售后收回的资金存放在朝阳分中心,同时局下属开发经营公司借用局机关的售房款由朝阳分中心操作。这样,作为朝阳分中心一把手的刘毅,手头就控制着很多资金。按照刘毅自己的说法,他当时的想法是,成立一个三产咨询性的公司,给房改单位讲讲政策,收点咨询费,给职工谋点福利。
利用一个机会,刘毅向时任朝阳区房地局局长桑明(化名)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能为职工谋取福利?哪里去找这样的好事,桑局长当时就表示同意。不过,桑局长提醒刘毅,局里资金困难,不能出钱。刘毅表示资金由分中心自己解决。
当时,正好有一笔经朝阳分中心借给朝阳区开发公司的7200万元本金归还给朝阳区房地局后,200万元利息并没有同时打到房地局的账上。刘毅说,他将这200万元以“还局代收款”名义打到鸿浩志公司了。
此后,1997年12月2日和1998年1月14日,鸿浩志公司两次分别将200万元打入朝阳分中心的账户,归还了400万元借款。
按照刘毅的说法,他当时的意思是,另向鸿浩志公司借款400万元,办一个注册资金600万元的公司——金洪源中心。后来执照没有办下来,就又把200万元要回来了。
金洪源中心的登记注册资料显示,金洪源中心1998年2月20日注册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隶属于朝阳区房管局,刘毅担任法定代表人。因为工作变动,2002年3月18日,朝阳分中心免去刘毅金洪源中心的经理职务,自2002年4月1日后刘毅不再担任金洪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刘毅案发后,时任朝阳分中心副主任回忆说,在他的印象中,金洪源中心好像没什么业务。朝阳分中心的一名会计也证实,朝阳分中心发放劳保费用、办公用品时,由金洪源中心采购,一些朝阳分中心入不了账的就入到金洪源中心,除此之外,金洪源中心没其他业务。
但是,综观全案,金洪源中心恰似刘毅案中的“中转站”或者说“踏脚石”。
再次挪用4500万元
做完长途汽车公司的项目后,鸿浩志公司就没有业务了,“钱”途计划暂时陷入困境。
不过,刘毅和张丽并不灰心。他们都可算做是房地产行业的业内人士,尽管那时房地产行业还没完全火起来,但其朝阳产业的属性,两人都看得很清楚。于是,张丽就提出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在张丽的具体操办下,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是刘毅和张丽。刘毅依然是以其儿子的名义入股的。
为了浩利鸿公司的有效运作,刘毅的长袖善舞又开始了。
北京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退出运输后,开始搞地摊市场,要建大棚,可是缺乏资金。考虑到单位的住房基金都存在朝阳分中心,时任四运公司总经理骆东雨(另案处理)几次找到刘毅,想从朝阳分中心贷点款。但是按照规定住房基金只能用于买房建房,用于建大棚不符合贷款规定,刘毅当然不会同意。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00年。一天,张丽告诉刘毅,浩利鸿公司正在谈北京齿轮厂的项目,需要资金4000万以上,但浩利鸿公司缺少资金。按照张丽的说法,四运公司有贷款项目,但没有贷款指标,而浩利鸿公司有贷款指标,但没有项目。
于是,在刘毅的安排下,刘毅、张丽、骆东雨三人见面了。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决定联合贷款。具体操作方式就是,以四运公司的名义办理所有贷款手续,贷款4500万元,四运公司用400万元,另外的4100万元归浩利鸿公司使用,具体手续由浩利鸿公司办理,由朝阳分中心担保。拿到贷款后,双方各用各的钱,各自承担利息,各自承担风险。双方还约定,建立一个共同账户,共同监管,使用四运公司的财务章以及张丽的人名章。
看过张丽起草的贷款申请后,刘毅提出还得补充贷款抵押和还款计划。刘毅说,后来确实用四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作了抵押,补充了还款计划。
为了慎重起见,四运公司领导班子开了两次会,专门研究贷款问题。最终决定,为解决市场大棚的建设资金和总公司的集资任务,同意以单位名义贷款4500万元,并将其中的4100万元交由浩利鸿公司使用。
2000年6月20日,四运公司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4500万元,理由是四运公司在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建两栋住宅,前期工程已完成,缺少资金。事实上,四运公司申请贷款的理由并不成立。四运公司当时有7栋宿舍楼,其中6栋已经盖好了,1栋正在建设中。根据四运公司与北京市渔阳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合建设住宅楼协议,工程款是由渔阳公司出的,根本用不着贷款。
刘毅对这一切心知肚明。但贷款申请仍然顺利通过朝阳分中心的审核,并报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复后,朝阳分中心、四运公司分别与建行朝阳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朝阳分中心委托建行朝阳支行以建职工住宅为由,向四运公司发放贷款4500万元。
12月21日,4500万元贷款由建行朝阳支行划到四运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同日,划给四运公司376.6万元(扣除利息),400万元的利息和4100万元留在共管账户,由浩利鸿公司使用。
4100万元快到期的时候,张丽告诉骆东雨,因为一笔资金没有到位,4100万元没法按期归还。骆东雨打电话给刘毅催浩利鸿公司如期归还贷款,刘毅也说一笔钱到位后就能还。几经商量,四运公司向朝阳分中心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计划2002年3月20日前偿还余下的3000万元。
据张丽交代,从四运公司拿回的4100万元,首先是将浩利鸿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增资后钱又回到公司继续做项目。其中给了海龙公司1150万元的转让费,交了65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设计费、勘探费、服务费等费用1000多万元,还了800多万元的利息,以及维持公司平时的日常开支,还有800多万元被香港冰高公司骗走了。
浩利鸿公司再次食言。直到2002 年8月份,浩利鸿公司才从金洪源中心借款3000万元,偿还了四运公司的贷款。
至此,刘毅和张丽完成了他们所有的挪用公款的行为,浩利鸿公司欠四运公司的贷款也还清了。
滥用职权给国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偿还四运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刘毅将目光盯上了住房基金。而北内集团恰逢其时地出现在刘毅的视野里。
北内集团从2000年7月就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但因为资金紧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拖欠着。2002年的一天,北内集团的行政处长找刘毅商量解决的办法,刘毅答应,朝阳分中心可以给想办法,每月给北内集团20余万元。具体办法是,用北内集团的住房基金做借款,用产生的利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尽管知道这样做违规,但是面对无钱给职工交住房公积金的现实,几经权衡,北内集团总公司还是召开总经理常务会讨论了这件事,并最终同意进行为期一年的借款。
2002年8月13日,北内集团向朝阳分中心申请使用该公司的住房基金,拟将该公司在朝阳分中心的3000万元三年定期存款按两年定期存款结息后转为活期存款,作为北内集团在朝阳区双桥建设职工宿舍的周转资金,待双桥住房出售后补足所用资金。刘毅在请示的复印件上批示同意。
第二天,北内集团、金洪源中心、朝阳分中心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北内集团借给金洪源中心3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金洪源中心按每年6%的比例支付利息,朝阳分中心负连带保证责任。就在同一天,金洪源中心以同样的条件将3000万元借给了浩利鸿公司。浩利鸿公司用这笔钱还了四运公司的贷款。
2003年4月8日,北内集团向朝阳分中心请示,申请借支该公司住房维修基金980万元,先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刘毅在申请复印件上批示同意。刘毅、张丽等如法炮制,4月17日,这笔钱借给了浩利鸿公司。后来,这笔钱如期归还。
但是,此前所贷3000万元的本金直到2006年才还了两笔,至今尚欠2850 万元。
出处:方圆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