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辩护特点及技巧

时间:2010-09-03 14:27:05  作者:李亚平  文章分类:死刑辩护

死刑案件辩护特点及技巧

 

内容摘要:笔者从多年的辩护工作中,对死刑案件摸索出了一定的规律,通过两个重刑犯案件,笔者具体阐述了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具体做法。死刑案件毕竟是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辩护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一、竭力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得到较轻的刑罚;二、不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悟,还要注重社会效应。只有辩护效应和社会效应同时实现,才能成功做好辩护工作,体现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死刑案件  立即执行  暂缓执行  社会效应  辩护效应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逻辑思维  实事求是

死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刑种。俗称“极刑”。犯了死刑罪的人可能被法律剥夺生命。死刑包括两种情况:立即执行;暂缓执行(死缓)。特别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既展示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所有人权的尊重。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少杀、缓杀、不杀”的一贯原则,对于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慎的态度。对于尚不具备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被告人,一般均适用缓刑,即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给犯了死刑的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笔者从事律师已二十余年,多次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长期的辩护工作使笔者从中摸索出一定的规律。鉴于被告人犯意的复杂性、多样性,所以个案与个案之间有着千差万别的差异,然而无论案件如何复杂,却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共性),那就是犯罪的动机问题,动机就是犯罪的意识,有什么样的意识才有什么样的行为,意识支配行为,意识的恶性程度决定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犯罪量刑的幅度,从而决定被告人的“生”与“死”,所以研究、确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成了辩护工作的首要切入点。

当然,“意识”看不见、摸不着,但可以从其客观行为的表现上去分析、去捕捉、去判断。如从被告人的面部表情上就可以研究捕捉、判断、分析他的犯罪动机。实践中,最难的是被告人面部表情麻木且又一言不发,遇到这种情况,笔者的经验是首先如何能让被告人开口说话,他能开口,就有可能从被告人的陈述中得到你在辩护时所需要的材料;其次,要调动自己所有知识(诸如法理、心理、推理)征服被告人,从而取信于被告人;第三在取信于被告人之后,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从而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只有自己如实的陈述案情,包括作案的最初犯意,作案追求的最终目的,案件中自己所处的作用如共同犯罪,则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案件的最终结果等,律师才能在占有真实材料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后果做出公正的判断,加之律师特有的辩护技巧做出有效的辩护。有效的辩护是指让法官们充分考虑你的辩护意见,采纳你的辩护意见,法官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决定被告人的“生”、“死”,被告人的“生”、“死”反过来衡量律师辩护成功与否的尺度,所以,全面准确的了解案情,把握被告人犯罪的心理动脉是着手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律师娴熟的法理功底,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客观准确的对命题的判断,淋漓尽致的临场发挥辩护功能构成了辩护技巧的全面内容。

下面仅举个别实案的辩护,阐述自己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具体做法。

二00三年,笔者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宋某某故意杀人案。宋某某自幼不务正业,成年后曾先后因盗窃、强奸罪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二00一年刑满释放。这时,宋某某已三十岁,尚未成家,孤身一人。为了生活,宋某某在当地邮政局打工,表现尚可,同年年底,有人给他介绍一对象,是邻县的一农村妇女,并且和宋某某还能论上亲戚,是宋某某的一个表妹,二人见面之后也是一见钟情,很快,女方被宋某某接到家中并同居,接着宋某某了解到他的这个表妹是有夫之妇,婚后一直受到男人的打骂,近日又把女方的腿打成轻伤(骨折),女方表示坚决于男人离婚,宋某某表示“我为你联系法院,支付因离婚发生的诉讼费用”,女方深为感动,随之表示自己一不嫌弃宋某某比自己大八岁,二不嫌弃宋某某的过去和现在家境的清贫,一旦离了婚立即与宋某某结婚,宋某某在与女方同居期间,先后支付给女方现金近万元,在一起同居三个多月之后,一天女方突然提出回家看自己的女儿,宋某某认为做娘的思念自己的女儿也是人之常情,遂同意女方离开自己,谁知女方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宋某某怀着满腹疑虑到了女方家里,见到了女方的母亲。女方的母亲王氏年龄七十多岁,论辈分是宋某某的舅母。宋某某向其舅母问及“表妹”的事,他舅母告诉了他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女方夫妻已和好,现已共同生活,不再与宋某某来往了,宋某某听到此消息后,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回家后不再上班,不再与外界的熟人来往,整日吸闷烟喝闷酒,二00二年岁末宋某某再次借酒消愁,结果越消越愁,他本想十二年的铁窗生活后靠在狱中学到的一些技术在社会上安分守己的干出一点名堂,也好成家立业,在世人面前抬起头说起话,不想刚回到社会就被自己的表妹骗的这么惨,他越想越愁,越想越气,夜里十一时许,宋某某趁着酒劲骑自行车行驰三十多里地,到了女方娘家,喊醒了“舅母”,向舅母诉说被骗经过,并向舅母索讨支付给其女儿的万元现金,其舅母提出“你先回去,有事待天亮再说”,宋某某不从,硬逼着老太太给钱,老太太说你再不走我可要喊人了,宋某某怕老太太喊来人揍他,所以急忙捂老太太的嘴,一来是老太太年迈体衰,二来是宋某某用力过猛,几分钟后老太太竟因被捂窒息死亡。宋某某见到老太太死亡,吓的不知所措并后悔不已,连忙把老太太放在小床上为其做人工呼吸抢救,但为时已晚,宋某某人工呼吸不见凑效,连忙找了一辆地排车把老太太用被子包住放在地排车上,再把地排车绑在自己骑来的自行车后架上拖回成武进入成武地界后在半路上草草土掩。宋某某身上带的剪电线用的钳刀丢在了老太太家中,数天后,老太太邻居的女儿发现老太太失踪,并发现了宋某某的钳刀,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成武公安机关接案后,顺藤摸瓜,很快将此案告破,宋某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罚了十二年徒刑的宋某某,出狱后不到二年又犯故意杀人罪,从法律上来说,宋某某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故意杀人致死;二、累犯。于法于理都不能容,所以宋某某自认自己是死路一条,没有生存的可能了。

笔者接了指派后,即行使辩护职责,依法会见了宋某某,宋某某情绪低落,目光呆滞,律师问其话,他都麻木不仁,看守所的同志也告诉笔者,宋某某是自暴自弃,在所里不吃不喝,度日如年。笔者充分理解宋某某当时的心情,不急于让宋某某陈述案情,而是奈住性子直接点到问题的症结处:“宋某某,是你杀了老太太吗?”宋答:“我没有杀她,我为什么杀她?”笔者又问“那老太太为什么死了?”宋答:“她要喊人大我,我怕在姥娘家丢人,不让她喊,所以捂她的嘴,谁知不到几分钟她老人家就不行了!”笔者再问“你见到老太太绝气了,为什么不抢救?”宋答:“抢救了,我为她做了人工呼吸。”笔者接着问“有无证据?”宋答:“我在为她做人工呼吸时用劲太大,摁断了她的一根肋骨。”笔者再问“你是怎么知道的?”宋答:“法医做了法医鉴定,是法医给我说的”。通过上述对话,充分体现出宋某某主观上并没有追求老太太死亡的直接故意,相比之下宋某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笔者又耐心告诉宋某某我国的刑罚对死刑做了严格的界定,只要具备不立即执行的条件就有可能不杀,笔者的耐心开导使宋某某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态度也有了根本的转变,从不配合到积极主动配合,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导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到了哪个阶段提审时对关键情节反复陈述,加深办案人员的印象,对有利于自己的情节据力陈述争论。

在中院开庭审理时,宋某某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做出有效的自我辩护和陈述,笔者充分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是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2、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老太太之女有着重大责任;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要求法院对宋某某从轻处罚。中级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依法做出判决: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宋某某的辩护可谓之成功辩护,宋某某对笔者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另一方面笔者对案情的客观分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1、宋某某犯杀认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2、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清晰的看到被告人宋某某杀人事出有因,老太太之女确实坑害了宋某某,造成宋某某人才两空之后果,老太太之女的过错是案发的一个重要起因,因此责任不能全部由宋某某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宋某某受到了社会的同情;3、得出的结论:宋某某判处死缓保留他的生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笔者的辩护可谓之合情、合理、合法且有理、有利、有节,所以最终的判决取得了社会效益、辩护效益双赢的结果。

天下没有情节完全雷同的刑事案件,所以,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经典原则。且不可千篇一律按照同一模式、“老八股文式”的辩护,那种辩护起不到律师参与辩护的作用。正如前案分析,宋某某一个累犯,在刑满释放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又杀人,却能保住了性命,其辩护技巧的关键在于千方百计的做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如实的陈述案情,在陈述案情中,我们找到了宋某某不应处死的情节,取得了辩护的成功,而对王某某的辩护,辩护人却切换了辩护的另一个交度,同样也取得了辩护的成功。

二00六年的六月份,我们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他的刑事辩护人,依法进入了刑事辩护的角色。

王某某,男,今年21岁,安徽阜阳人,在山东烟台打工。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王某某纠集贾某某、杨某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卖钱,当日晚六时许烟台市找到了一出租车,三被告人以租车为由上了被害人的出租车,让出租车开往招远市。途中,三人采用用绳子勒司机的脖子、石块砸头部的残忍手段把司机制服,然后,他们三人又用绳子绑住被害人的手脚塞进了出租车后备箱,由王某某开车经过十几个小时的颠簸,出租车于次日早九时许进入了成武县苟村镇红卫河扬水站处,趁无人时由贾某某、杨某某把司机从后备箱里拉出去,不顾司机苦苦哀求,由贾某某、杨某某二人用砖击打被害人头部,终将司机砸死并抛尸红卫河中。另外王某某伙同贾某某还盗窃尼桑风度轿车一辆,同年五月份此案告破,王某某、贾某某、杨某某被抓获。

此案案情重大,性质严重,影响面广,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反响。这个案件的特点是:1、手段特别残忍。打击折磨杀害被害人的手段另人发指;2、民愤极大。对于三被告人的罪行社会上的反应皆曰可杀!3、三被告人自认罪刑严重,在民事赔偿上不予赔偿。参与这种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注意社会对辩护工作的反映。

当我们第一次会见王某某时王某某表现是:满不在乎,大有视死如归的气度。王某某自称“反正早晚是死,你们看着办吧!”不如实的陈述作案经过。我们认为求全是人的本能,他能不怕死?如果不怕死,他为什么不拒绝辩护?看样子不怕死是王某某的假象,于是我们不谈案情,而是谈他家中情况,谈到他的父母,谈到他的年轻妻子及孩子,讲到为人父为人夫为人子应尽的责任,讲着讲着,王某某再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竟失声痛哭,这时他问“我还有活路吗”?我们告诉他杀人者偿命是一条亘古以来就有的刑法信条,但是也有不死的,不过不死必须有不死的理由,并且这理由必须充分合法。你不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怎么为你做有效的辩护?他问怎样才是配合你们的工作,我们十分认真严肃的告诉他:一、如实陈述案情,不隐瞒任何情节;二、不要抱幻想,自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勇敢的承担。王某某终于端正了态度,他主动的交代了案发的全部过程,基本上做到对责任不推不揽,并且详细的交代了被抓捕的经过:他是第一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被抓后他主动的交代了另外二被告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手机号码,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他说他的两个同伙现在不知道是他领着公安人员抓捕的,要求我们为他保密。另外他还告诉我们,他和贾某某还盗窃过一辆豪华轿车,他已向公安机关做了供述。听到王某某的上述陈述,我们十分激动,因为有两个特别有利的条件被我们发现: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是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2、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某某能如实的交代同贾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以自首论。这两个情节都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为落实这一重大情节,我们及时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并取得了他们的支持,他们出具了抓捕经过。在起诉阶段,我们又及时的和公诉人沟通,他们也认为王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掌握了这两个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保住王某某的命就大有希望了。在此之后,我们撰写了辩护词,开庭时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被害人的妻子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资格出庭参加诉讼。由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有民愤,所以当我们发表辩护词前,临时加了几句话,就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害人的家属致意慰问,同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话虽不多,但是展示出律师立场鲜明的人格,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关心此案的群众对律师工作的理解,然后再入辩护角色,重点放在被告人王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有自首情节上。庭审后,我们又做王某某父母亲的民事赔偿工作,应尽力赔偿,被告人的父母亲接受了律师的建议,主动到法院交纳赔偿金,钱虽不多,但表明了对被害人赔偿的态度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官们采纳,依法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另外二被告人一死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王某某喜出望外,感谢律师为他做的辩护工作。

王某某抢劫、杀人、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如果不找出“立功”、“自首”的重要情节,肯定不会得到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另外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有的从主次方面辩护,认为自己的当事人不是主犯,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量刑;有的以事实不清,自己的当事人具体责任不明确为由,法院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当然这些观点不会被法院采纳,仍判处重刑(一死、一死缓)。笔者认为他们之所以这样辩护,仅仅是走了走辩护形式,实质上等于没有尽到辩护人的责任。另外,笔者辩护之前的几句话对于社会来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仅仅取得了旁听人员的理解,连被害人的家属也表示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理解,闭庭后,被害人家属再次到辩护人前和辩护人握手告别。

死刑案件毕竟是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有的案件民愤颇大,所以辩护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竭力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得到较轻的刑罚;二是不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情,不要注重社会效应。对于王某某抢劫、杀人、盗窃案,笔者实事求是的肯定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对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主犯地位亦予以认可。表明律师是非清楚,爱憎分明的立场,同时又依法指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如果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应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表明律师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杀人者不偿命,一定有不偿命的法定理由。充分兼顾了辩护效应和社会效应。只有辩护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同时实现,才能成功的辩护,也才能体现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的社会价值。

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李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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