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其他犯罪

时间:2010-09-05 11:13:57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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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帮助其湮灭罪证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以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帮助湮灭罪迹、毁灭罪证等方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 主体。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分子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或毒品犯罪所提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 体。

    犯本罪,依照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定罪处罚。犯本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依法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的物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运输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齐进出境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化学药品而携 带、运输进出国(边)境。(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物品而在境内非法买卖。(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种植罂 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种植”,包括播种、移裁、插苗、收割等行为和环节,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且数量较大或者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就可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依然实 施上述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没有吸毒故意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引诱、教唆、欺骗没有吸毒故意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们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的容留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 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和单位。

犯本罪的,依刑法第3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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