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6 20:01:28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王津
近日,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
个体户李某,因生意需要于2009年5月购买金杯货车一辆,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9年7月,李某的朋友,在某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王某驾驶该车外出送货,沿102国道行至绥中境内时,因超车与对面行使的轿车相撞,造成该轿车司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绥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向绥中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货车车主李某、驾驶员王某赔偿轿车司机4万余元。
李某赔付后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被告知拒绝理赔,故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持有的是部队驾驶证,却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无驾驶证,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因原告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遂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承担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 ( 浙公请 [2002]1 02 号 )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8号令 ) 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公安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