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与社保保险的追讨及劳动权益维权?
06年7月技校毕业,2007年3月底通过职介所进入深圳一间企业,入职时单位名称为: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该厂出身为广东电网的下属单位企业)之后一段时间才发该企业依上述单位名义来进行人员招聘,录用。
入职后,发现,工作单位并不是该企业。而是该企业法人楼某,以其它亲信人员作为注册法人所开设的子公司。他其下一个实业公司(即所有子公司母公司)地址为深圳西乡某物业小区内,其余的子公司注册地分设在深圳西乡和韶关乐昌、河源等三地。
入职的第二天,进行该企业的分公司—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即该公司所说的深圳分厂现更名为深圳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入职一星期后,同年的2007年4月上旬因工作需要。我被派遣到韶关乐昌的分公司—乐昌某某电气公司。之后才确定任职部门为乐昌某某电气公司电气工程队员工作学徒工。2007年04月底到2008年2月(08年冰雨雪天气期间)在其下属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韶关工程处工作,其余时间截止2010年6月工作单位地点都在韶关乐昌市某某电气公司。2007年6月,我与其公司共十几名同事以深圳市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的当月的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核发的进网电工作业许可作业(高压、低压类)考试。并于我2007年7月顺利取得了《进网电工许可证》低压类操作证。2010年6月27日,我从韶关乐昌公司被调到深圳某某实业公司(即上述所有公司企业总部)工作, 2010年06月28日至07月10日及时2010年07月18日至2010年07月25日在此公司总部上班,此时间上有一星期去了河源刚成立的河源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上班。
随着时间的过去,我慢慢才发现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生产、销售;10kV高低压生产、销售;10kV及以下电力工程承装修…… 其间我从事其10kV及以下电力工程承装修中,施工、资料整理、办理停送电工票制度等(即电力工程建设)有关工作。2010期间,我在公司投标信息中不意知道,我在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900元的工资标准,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06月期间在深圳社保机构交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2008年及到今年2011年止,从未与我书面签定过劳动合同。公司未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也不与进行协商。我只是在入职前,签过一式一份协议。其内容大致为:入职试用期限、工资计算标准(包括试用期内、转正、辞职)等。只是给我办理八个月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有一个问题我重申,之前的工作调动我全都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只是听遣楼某某即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法人代表的工作安排。
我要咨询的问题:
1 我该是何去维权,与五个公司(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广东省某某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乐昌某某电气公司;广东省某某制造厂韶关工程处;深圳市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都发生劳动关系。我如何争取与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如果我要仲裁、诉讼的话,该以那个公司名称提出?
2 作为劳动者来讲,是否按照法律流程先与企业协商,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几个流程中,需要准备那些说服力、真实性强的书面证明材料?(目前我只有部分月份的工资条扫苗件及出勤证明)
3 我的仲裁申请书中,那些仲裁请求可以列举?要求赔偿的金额如何去计算?
4 我在该企业工作时间有四年了,它才为我交纳8个月的社会保险,且交纳在深圳当地的社保机构。我是否有权要其支付除上述8个月以外的社会保险?
5 如我工作需要向现公司提出辞职。是否有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获取的经济补偿又是多少?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11-状态:已解决]
李冬晓律师的解答:
以你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可以认为是一份劳动合同,你应以你这份协议中所确定的单位为仲裁对象,以该单位住所地仲裁委仲裁。至于经济补偿,则按照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明情形QQ453214000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谢谢,李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