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赔偿问题

您好:
我想问一下,
我原来和公司签的合同是三年,2003.7-2006年.7(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期间03年11月到04年5月被公司送到韩国技术研修,所以公司把我的合同延到了2010年7月,如果工作不到2010年7月的话就要交违约金十几万元,每年递减这样,但公司提供不了研修期间的各种培训发票。公司就这样收了很多人的违约金。我07年出国留学,档案被扣在原公司了。现在需要工作经历证明和档案,但是公司说必须交违约金才给档案,否则工作经历证明上要加上一句,没有把培训费用归还公司这句话,档案也还继续扣留。
我想知道,新的劳动法是否允许公司这样的行为。而且我的合同也在去年结束了,现在不能要求公司归还给我档案和开工作经历证明么?
谢谢,拜托回复
补充提问:
期间03年11月到04年5月的技术研修是在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非第三方培训机构。
我看到08年之前的合同依然按照旧劳动合同法执行,我想知道难道这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了么。而且公司要求延期的合同在2010年结束,也就是说我和公司除了违约金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还需要交违约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归还给我档案和开工作经历证明么?
谢谢,拜托回复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2-状态:未解决]
李冬晓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可以要求公司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关系转出。由于公司未及时转档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或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再就业受到影响,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金规定》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qq:453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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