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如何判定

2010年 我的一位亲人在下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后死亡。按厂规19:30下班但是他提前1个小时下班了,有相关领导同意后离厂。后在出厂门后与朋友在附近吃晚饭回家,乘坐其朋友摩托车在路上出事(晚20:30),晚 21:00家人知道情况后到医院。当晚24:00报警 第二天早8:30经当地交警部门勘察后以无法断定事故原因而结束(当晚出事后下了一场暴雨)。乘坐车辆并未与其他任何物体碰撞,排除撞车和车身倒地引起的原因。在医院检查发现伤者后脑有明显淤血,当时没有第一时间的证人,所以不知道实情,之后我们请了两个律师,钱也没给低,但是感觉他们不怎么积极而且还畏首畏尾,没有什么进展,后来就不要他们了。我们自己找政府解决,但是有些问题还没有搞清楚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定位工伤吗?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1-26-状态:未解决]
李冬晓律师的解答:

你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你可以对照以下《工伤保险条例》看看。有疑问QQ453214000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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