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有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前买方,房子的产权登记是丈夫,则女方有权要求按照房屋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女方想要取得房屋,则要按买卖关系处理,你的投资款及增值部分之外的款项应支付给丈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