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

我住的小区08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随即发文解除了与当时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协议,并选聘了新物业。但老物业公司始终不走,现在这个物业公司向我发函说要我缴纳3年的物业费。请问我这种情况,前期物业协议还有效么,我需要缴纳08年后的物业费么?(注08年之前 前期物业协议没有解除时的物业费都交过了)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2-22-状态:已解决]
李冬晓律师的解答:

首先要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解除是合法的,则你有权拒绝缴纳。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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