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由于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1、在2010年7月23日任职至2011年3月22日离职。2010年7月23日至10月份共三个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22日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2011年3月份的22天工资没发放给本人)。请问我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金额应是9373.3元(1000/30*8+1000*2+1300*4+1300/30*22*2)=9373.3吗?
2、我可以主张公司补偿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可以金额应是1187.5吗?
(1000*3+1300*5)/8=1187.5
3、公司未为我购买的四个月社保(2010年8月份至11月份),我可以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取得吗?可以以今年的公司缴纳社保额468.82*4=1875.30,取得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24-状态:未解决]
李冬晓律师的解答:

计算工资应是员工离职前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办理社保,可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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