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问题
在我母亲出院前,我们及时要求封存了全部病历,因为当时封存前没有复印客观病历,所以我要求医院开封病历给我们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医院说开封病历太麻烦,我们这有复印件,拿复印件给你复印吧,(当时很多客观资料没给复印,我也不知道应该有哪些是属于客观病历,还因为我母亲当时病情严重,肢体全瘫,所以也没顾得上这些)直到起诉后在法庭上,开封病历以后发现封存病历里没有医嘱单和重要化验报告单,医院又要求向法院提供没封存在病历里的医嘱单和化验报告单,虽然明显造假,法庭质证我们当然不认可,可它们仍信誓旦旦保证真实,还想申请鉴定后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请问医院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10-03-状态:未解决]
赵因律师的解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如果医院封存的病历里没有医嘱单和检验报告属于医院隐匿病历,对隐匿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而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医院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