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学生打架致伤责任问题
我是一名农村小学体育教师,2010年10月18日下午15:20分对六年级学生进行授课,内容是广播体操练习,纠正学生动作。
15:32分让学生进行自由活动;我在体育室收拾完用过的器材,完毕后回二楼办公室喝水。
15点33分29秒两名学生因争抢一张乒乓球桌而大打出手(打乒乓球活动并不在教学内容中),其中一名学生用手中的乒乓拍(学生自带)击打对方头部致伤(未见开放性创伤)。
34分44秒学校保安制止打架行为,并将打架的两名学生带到值班室。当时学校保安离打架现场最,有学生向他报告。
38分14秒班主任到值班室得理事件,做了思想教育,16点45分受伤学生离开学校。
整个事件的发生到结束,我一直没有在现场。
现在双方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支付伤害赔偿,学校是否需要支付?
在这件事件中,我该负什么责任呢?学校又该负什么责任?双方家长又该负什么责任?如果对簿公堂,校方及教师有几分胜算?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0-10-20-状态:未解决]
赵因律师的解答: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作为任课教师在任课时间不在任课现场属于失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保安和班主任及时处理了此事,作为学校应该算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