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雙方於2009年大陸

夫婦雙方於2009年大陸注冊結婚,女方原本大陸戶口,因嫁澳門永久居民後,女方現已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5年幾了[因未住滿7年,所以暫未轉永久居民],雙方已育有一女兒快8歲。現因發現男方出軌,女方要求離婚,但目前男方不願。請問現在雙方均持澳門身份證,離婚手續是在大陸辦還是澳門呢?雙方於澳門沒有名下物業(住奶奶家),但於大陸有一物業,目前估價約人民幣180萬左右,若離婚,女方可分得大陸物業一半的價值嗎?離婚後女方其實會繼續留澳門工作及照顧8歲的女兒。
咨询者: 澳门  [咨询时间:2019-03-20-状态:已解决]
张勇律师的解答:

1、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双方都是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居民离婚。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均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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