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退休一次性取得的补偿金纳税问题

2019年3月28日正式同单位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取得25万的补偿金,期中,经济几补偿13万,医疗补助12万。有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在单位的帮助下,办理了提前退休(今年48岁),劳动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在的问题是,单位通知说,要根据最新的财税通知[2018]164号文件,要交税。请问,该不该缴税,要交的话,如何计算?我是北京地区的。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9-03-28-状态:已解决]
张勇律师的解答: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处人个所得税。
应纳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我咨询张勇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破产解散 资信调查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勇律师 > 张勇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