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双方自愿约定将共同房产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另外一方则失去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男子与其前妻的子女也就无权继承该套房产,但仅仅是就该套房产而言,该男子其他的个人财产在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他以前的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