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别人用你家贷款证上的姓名向银行借了贷款,借款人现在找不到了,银行就把你们家的人告到了法院, 法院对本案也做出了判决,判决要求你家的人在9月30日前还清此款。如果是这样,那你们面临的问题是法院的执行,那就只能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了。晚一天按照法律规定是要交纳迟延履行金(双倍利息)的。如果不是这个情况,则另当别论。上海海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军。QQ号:330856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