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认为北京市内公司迁址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办?
劳动合同上写着工作地点为北京,现在单位搬迁,原址北五环,现址南五环,员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搬迁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辞职。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17-状态:未解决]
田姜平律师的解答:
单位地址变更应视为客观情况变更,双方应协商解决原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同意续签,不涉及补偿问题,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予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