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房产问题
十年前村里分了套单元房,因为用了张某的货物,暂时资金周转不开,就把这套房子抵押给了张某,当时的合同签订的很简单,只写了一句话:“将该房屋使用权交给张某”然后是双方签名和手印,而且没有过户,并无其它。转眼过了十年,张某因是外地人,将房屋向外租赁了将近10年,我认为10年间房子的收益足够当年所欠债务,故想将房子收回,而且村里的房子好像不得向外人出售,请问我们签的简单合同是无效的吗?我可否无偿收我的房屋,谢谢!
补充提问:
假如在拥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利用我的房屋所获利益足够当年我所欠其税款,那么收回房屋时我就不用再偿还当时的债务了把?谢谢您的解答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02-13-状态:未解决]
王红梅律师的解答:
看双方协商吧,房子的所有权本来你也没有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