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否可说明之前的赠与已无效?
父亲的遣产中有一间店面,虽在1989年经法院判给七个子女共有,但其中有一人自继承开始一直侵吞其余六人的租金,(六人共称甲方) ,甲其中一人因收不到租金,在1990年将属于自已的产权份额做了赠与公证给乙,(至今产权仍未转移) 以为乙有办法收到租金,但事与愿违,甲长期租金被侵吞,直到2001年甲联名起诉乙,2003年经法院判决得直。请教:
1, 甲其中一人是因为收不到租金而在1990年做了赠与公证给乙,但后来甲又在2001年参加诉讼,2003年的判决书的主权人都是甲方的,此判书是否可说明之前的赠与已无效?
2, 甲的情况是否也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已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咨询者: 香港 [咨询时间:2011-06-06-状态:未解决]
任明晓律师的解答:
此赠与合同有效。但是因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