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纠结是否有必要再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父亲,1948年生人,住院前为新疆伊犁地区新源县林场退休职工,于2010年8月8日,到新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前自感胸闷、气短、咳痰、乏力、食欲不振,在县人民医院门诊四楼内一科住院,治疗以抗炎消除胸腔积液为主;在入院治疗期间病人体征一直良好,没有病危的迹象。原拟定8月20日出院,可是19日用过早饭,神清气爽前往医院去打吊针,在输液过程中竟然在病房去世,医院给出死亡结论心脏猝死。我们家人对医院的诊疗、护理表示强烈不满。住院期间,医院一直没有给予认真的检查及会诊,也没有作出全面的冠心病常规诊断,也没有针对患者病情给予科学的治疗和及时的护理,期间多次不履行告知义务,延误病情,导致病人死亡。患者住院12天后,于2010年8月19日在新源县人民医院病房输液过程中死亡。
最急切想咨询的问题是:目前2011年11月23日医方申请做的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理由患者有基础病,我患方认为负次要责任,定性太轻,病人虽有基础病,医方在病人入院后没有尽到全面认真考虑病情,进行常规冠心病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导致延误诊断,治疗不对路,导致患者死亡,应付主要责任,不知道有没有必要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离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日子还剩一周时间了,这一点也让我们家属很纠结,请各位律师指点迷津。
其次2011年5月9日患方申请的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的结论是一般性医疗过错。法官会依据哪一种结论判决人身损害赔偿呢?
感谢各位律师百忙之中为患方家属排忧解难!
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11-12-06-状态:未解决]
任明晓律师的解答:

你们可以申请重新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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