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制定下发级别管辖新规定
时间:2010-10-21 10:41:37 文章分类:法律新闻
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以及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江西高院制定并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全省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对全省三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分四类对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1、对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高级法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定为2000万元以上,即普通民事案件上调了1200万元,房地产案件上调了1000万元;中级法院管辖的金额标准普通民事案件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为2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普通民事案件、不满2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以及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物业权益、群体性纠纷案件。
2、对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高级法院管辖的金额标准为4000万元以上,上调了1000万元;中级法院管辖的金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的案件。
3、对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上或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的案件;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4、对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上调了1000万元;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3000万元的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同时确定属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此外,在对级别管辖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该《规定》也作了灵活性的补充,明确双方当事人都书面同意选择下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可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但该下级法院应具有地域管辖权,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同时受案法院需报省高级法院批准。
参会的各中级法院一致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高院从基层实际出发、为基层着想的主动服务精神,对缓解当前基层法院因诉讼收费减少而影响经费保障的实际困难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