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6 14:44: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系民营股份制公司,被告人蒋如君系该公司B级高级客户经理,从事业务拓展工作,被告人沈斌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临时借用人员。
自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因农用车“交强险”办理困难,许多农用车车主愿意通过中间人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从保险公司办理农用车“交强险”。蒋如君便与沈斌商议后,利用工作之便,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索取来保险公司办理农用车“交强险”车主达25人次给予的人民币14200元。由蒋如君分得10000余元,沈斌分得4000余元。被告人蒋如君、沈斌从收受的“好处费”中尝到了甜头,但还没来得及再收便案发了。
201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如君、沈斌抓获。嗣后,被告人蒋如君亲属代替向禹会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如君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司高级经理、从事农用车交强险业务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沈斌,索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如君、沈斌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