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0-09-17 09:04:51    文章分类:案件警示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与所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一并认定。据最高法院(1997)7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度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承认该类企业签订合同的效力,并承认该类企业的主体资格。如果判决承担责任,则应当判由企业与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即使该企业因投资人(开办人)投入的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而事实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诉讼时还是将其作为当事人,并由其与投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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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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