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2 21:07:17 作者:王巡生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报道称:惠东县,一名母亲陈某萍,用被子捂死患白血病的女儿后,割腕自杀未果。去年6月,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评论中大多数人都表示出一种无奈的态度:虽有对孩子的同情,却也不过多的责怪“狠心”的母亲。只是把注意力放到了社会制度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上表现出的滞后与无助。
做为一个从事律师职业的专业人士角度看,更注重的是该案为什么故意杀人罪如此量刑?其中的法律缘由是什么?主观动机对量刑有什么重要意义?对辩护有什么启发?
首先,从法律上看本案的量刑是对故意杀人罪的最低量刑。
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而本案的被告人处以缓刑三年的处罚,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
其次,本案的主体、客体、客观各方面与一般故意杀人案并都没有重大区别。
本案中除了主体身份的“母亲”的特殊性,客体方面“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客观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不论是“母亲”,还是患病的孩子这些都在其它案件中都可能会出现,可以说并不是量刑的绝对因素。这就是说,并不能因为“母亲”就可以对自己的孩子进行任意的处罚,也不能说因为孩子患重病就能任意剥夺孩子的生命。那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上来认定量刑情节。
第三,本案的被告人正是因为在主观上被认定为情节较轻才量刑最低的原因。
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主观动机却是不同于一般的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而是做为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的犯罪动机往往是因为婴儿是患病而产生的怜悯、无奈、紊乱状态。这种动机从一般人来看虽不能得到肯定,但至少是可以宽恕的。但主观动机的认定不能只是简单的语言陈述,更应该整合案件的全部情节来认定更为合适。本案中,也许就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性,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最终才以刑法最低刑进行量刑。
第四,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主观上进行有力的辩护。
如前所述,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律师从事辩护中虽然都会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一定的辩护,但最主要应该还是从案件的证据事实,也就是客观方面进行。这类在主观方面进行辩护占绝对优势的案件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因为大多数案件在主观上都可轻易的认定为主观故意,但好的辩护律师并不能因为这样就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来简单的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律师应该结合案件的全部情况来认定被告人主观态度,不仅仅是用“语言”技巧,更重要的是运用实物证据。这就要充分的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从其成长环境,犯罪起因,实行行为,心理状态,事后行为等各方面来收集证据,在犯罪基本事实的证据之外来搜集更多有利于证明被告人主观较轻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侦查、公诉机关一般是不会提供的,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家属的配合综合来认定。虽然这些证据有可能不是案件的决定因素。但是至少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争取到一点空间。
作者简介:王巡生,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欢迎各界朋友同行交流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