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司法最后的底线—“良心”

时间:2013-04-01 14:13:00    文章分类:时事评论

  无论多么先进的司法制度,多么完善的法律规定,多么清廉的法治环境,都不可能避免有冤案的发生!只能说尽量减少冤案的发案率,也就是把一年十起冤案尽量变成十年一起冤案,最好是百年一起!当然这是美好的期望!所以央视的提问很好回答:今后这样的事(冤案),还会重演吗?答案是:肯定会重演。只是“时间问题”!既然没有司法制度是完美的,凡是法律都会有漏洞,那守住司法制度最后的底线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最后的底线却是最原始的“良心”了!

  首先,强调“良心”,并不是重“人治”轻“法治”;

  虽然“人治”与“法治”历来都是争论的焦点,但是笔者也认为两者不能完全的区分开来。即便是“人治”也往往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更需要“人治”来进行辅助。自古以来根本就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治”和“法治”社会,只不过孰轻孰重而已!当然现在的主流都是法治为主,甚至是重中之重!

  不论是从哪方面来讲,最终所有制度还是由人来执行,笔者这里的“良心”并不关心是“人治”还是“法治”,只对这些执行制度的人而言。

  其次,司法人员的“良心”是什么?

  笔者所指的司法人员的“良心”并不是指要求司法人员多么高尚的人格,也不是指司法人员完全按法律办事。而只是要求其有做人最基本的公正而已。

  就以最常议论的“刑讯逼供”而言,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不要紧,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也无所谓,这些都不能说明我们的侦查人员失去了“良心”。因为只要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这就足够了。但同时你要以你的“良心”保证只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制造案件真相。当在刑讯逼供后获得的口供,应该很容易能分辨嫌疑人说的是真是假,是不是案件的“真凶”。如果真的不是真凶,肯定供述会与案发现场有一定的区别。侦查人员应该能轻易的进行甄别,这时有“良心”的还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人放了另查真凶!这就算保住了司法最后的底线!可最怕的就是侦查人员偏离了原来的初衷,失去了最后的“良心”,不是查案子而是做案子了!刑讯逼供不是为了获得疑犯的口供,而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侦查人员的“良心”失去之后,一切司法都失去了保障!

  最后,司法制度的最好作用不仅是选出有“良心”的人从事司法工作,更重要的是把那些失去“良心”的人剔除出司法队伍。

  一般法律最初制订的出发点,都是以诚实信用道德高尚的司法人员来执行为前提的。也就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者,那再好的法律制度都是写在纸上字而已。那既然如此,好的司法制度最应该满足的条件便是,把有“良心”的人员放到司法岗位上,这一点甚至比能力更重要。那最好的司法制度不仅能做到上面一点,更重要的还是能把失去“良心”的司法人员剔除出这个队伍。让留在司法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能保留住内心的最后一点“良心”。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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