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能否及于第三人

时间:2013-04-01 14:55:31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往往能够依赖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履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从而导致违约责任。那么此时追究违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呢?或者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以第三人的原因来进行抗辩呢?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常见问题。

  所谓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合同关系等债权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而且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通常需要依赖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权利主体原则上只能请求特定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一般不能请求其他任何第三人履行义务。

  以上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分析,但在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平白无故的出现“第三人”,或多或少都会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联系。也可说一般根本不会存在一个毫无关联的第三人,只不过在审判实务中难以找到相应的确切证据来证明与第三人有关联。这样的结果便是出现合同纠纷时不能很好的维护受损一方的权益。因为即便是在法律上可以让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但审判上的胜利并不是当事人最终想要的结果。而相对方如果无实际责任能力,如果不能让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会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最终的赔偿。

  在企业公司合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多方合作的事项。在合作中,应尽可能的达成多方共识。让所有当事人在合同中都进行确认为佳。明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在实务中往往在这样的多方合作中会出现一方有“强势”地位的存在,会刻意的规避自己的责任。这就要求处于“弱势”的一方更加注意自己的权利保护。这不仅是体现在合同条款上,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刻注重收集履行细节的证据。以防在出现纠纷时,对方“恶意”利用合同条款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使合同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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