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嫖宿幼女危害甚于强奸

时间:2013-04-03 10:09:1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近年来,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不断出现幼女被官员性侵案件,大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最近又现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事件。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微博上网友称,兰州一位知名律师爆料,兰州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通过一女皮条客以5000元不等的价格,嫖宿数十名幼女,年龄最小的只有12、13岁,后胡某因一幼女母亲发觉报警被抓。

  从现在的“社会风气”和罪行上的恶劣性质两者来看,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的行为相比强奸行为而言,应该算是一种较轻的罪行。以现在的教育、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自身发育特点及社会风气等各方面的影响,应该说现在的孩子更是“成熟”的要早一些,更自认为有自己的“独立”思想。从自身角度讲能至少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该嫖宿行为中所处的角色定位,能分清与强奸两者的区别。这样就使嫖宿幼女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至少一种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关系,不存在强迫或诱骗等恶劣行为。以此看其性质并不恶劣,可国家立法之所以进行重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祖国的未来考虑,以法律的强制性来保护那些还未懂事的无知孩子!也就是并不是单纯的针对罪行的恶劣进行处罚,而是出于保护少年的角度来对犯罪进行从重处罚。

  本来国家更是出于保护少年的目的而制订刑法进行处罚,却偏偏无情的被国家官员违背了。这不是说一定要求国家官员就非要是圣人不成,但至少得要有普通人的一般觉悟吧!在普通大众的眼里,对未成年人动手那是无能的表现,是可耻的。拿网上对重大案件的评价来看,比如某某对多少“成年人”进行行凶,往往却不单单是只有“愤怒”,甚至更有中性的评价,也不乏“崇敬”之人。这说明至少有人并不在意其犯下的罪过,甚至是原谅其罪行。可同样的事情,如果是针对“孩子”,那就完全是两回事,几乎无一例外的“同情”孩子一方。就此而言,不仅是在普通大众眼里,在法律上也是在任何犯罪中对未成年都是格外保护。

  可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官员最是应该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却成了始作俑者。做为“个人”犯罪,也许并不值得一提,从网上也没见得有人谈及某某被判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报道。这说明不在于你是谁?而是某某“官员”犯了嫖宿幼女罪。这不是侵害了这些未成年孩子,而是让本来就存在“信任危机”的政府来了个“雪上加霜”啊!在目前的现状,官员嫖宿幼女罪的危害程度与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执业机构: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潍坊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巡生律师 > 王巡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