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溺亡,酒友是否应担责

时间:2013-04-07 09:06:23    文章分类:时事评论

  报道称:快递员小赵与同事喝酒后因醉酒在不到一米深的河里溺死身亡,5名同事近日被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对小赵的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法院判决每人按照10%的比例连带赔偿小赵家属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近4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对于现实中这种双方都不愿发生的意外,却是困扰着许多人。有很多行为难以预测是否要承担责任,让许多人很无奈!说不定自己做出什么行为,就莫名其妙的被“法院”判以承担责任。

  就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而言,与朋友喝酒后,醉酒出事是否应担责呢?从法律及审判实务中,主要就看当事人是否有不当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其次还要看不当行为与意外后果之间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是否承担责任,至少要查清这两方面的原因。而且不能把相关行为和因果关系无限扩大。以此来判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合理。

  就本案而言,来分析是否有所谓的不当行为。就普通人来看,一般与朋友喝酒,一般的劝酒行为并无不当。但强行劝酒或者其它让当事人受到一定“困扰”的行为,而让其喝酒。那就要进行客观评价,一般把有“强行”劝酒的行为认定“不当”行为还是可以被普通人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只是朋友之间一般的劝酒行为导致醉酒并不能算“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当然,这种不当行为不应仅限于酒桌劝酒这一方面,应综合整个事件的前后来分析任何出现的行为。比如,在已经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之后,已经失去基本的行为能力,还继续劝酒或放任其不管导致严重意外后果的发生。由此也可以认定当事人有一定的过错。这种行为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推测,应以查明的基本事实为依据。

  再者,如果存在不当行为应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同样这种因果关系也不能无限扩大。比如,酒后发生的事故,到底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大也应正确的认定,也就是应确定应承担责任的比重。有些事故即便是不是醉酒,也有可能会发生,与醉酒之间的关系难以明确查明。

  在实务中,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主要的也就是不能上述两者的解释无限扩大,强加给其它当事人不必要的责任。这样的危害是让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让一般公民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事会违法而承担责任,什么事可行的。

  以本案为例,如果对上述两点进行扩大解释,那相应的经营机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你卖酒是正常经营,那你把酒无限制的卖给那些明显已经醉的不省人事人客人,你也有一定的过错;你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失去了行为能力还让客人自己“回家”,你做为获得“利益”者更有责任保证“客人”安全。因此也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国家要严格这方面的管理,应从立法的根本上进行规定,从而让人们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应该限制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那就是在一般民事行为中如果没有“不当”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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