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执行——潍坊律师王巡生

时间:2011-09-13 09:45:14  作者:王巡生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   近年来,随经济发展迅猛,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逐年上升。诉讼结束后,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压力大,且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矛盾极易激化。笔者试着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原因分析:一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难:1、被执行人个人无赔偿能力;2、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或躲避法院的执行;3、被判刑被执行人暂无赔偿能力;二是对涉及交通肇事车辆的执行难:1、缺乏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衔接;2、对肇事车辆的“变现”难;3、对肇事车辆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未引起重视;三是对保险理赔款执行难:1、保险公司不协助或拒赔;2、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制度不够快速方便,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建议和对策:

  1、加大对“赖帐”者的执行力度。对长期在外或有意躲避法院执行的赖帐被执行人,可以告知申请人法院执行“110”的报警电话。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到各银行查询其使用存款帐号,扣划其存款。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

  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已扣留肇事车辆的,提前告知当事人可能返还机动车的期限以及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充分利用好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上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以缓解执行时的压力和难度。法院对于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适当放宽诉讼保全应提供的担保数额。有些特殊案件中,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需要,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

  4、加大对理赔款的执行力度。

  法院可向保险公司发出到期债权通知书即按照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处理。保险公司如未提出异议,可裁定对保险公司执行;如按规定提出异议,法院是不主张执行但可以告知申请人对保险理赔金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5、完善对受害人的执行救助基金。

  目前,大部分法院已积极与政府协调,并取得有力支持。即由政府财政拨付专项款项,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执行法官对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给予适当救助。一方面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社会救助,减少其上访闹事;另一方面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压力。但实际操作中执行救助基金的范围比较狭小,程序还不尽完善,要求也比较严格。可适当方宽救助对象的范围,增加适当的数额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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