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罗X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时间:2010-01-31 13:11:20  作者:夏春德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本案是一起普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工伤赔偿案件。

原告:罗X

被告:江西省上饶市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建筑公司)

案情:位于上饶县城X路口的“XX广场”项目由X建筑公司承建。2008年2月份,罗X经同乡胡X介绍到“XX广场”1#楼做木工活。2008年3月23日上午9点多钟,罗X在地下室4米高处钉模板时掉下摔伤。当时在场的工友有徐X、姚X、姚X水和胡X等,其中姚X和姚X水立即将罗X送入上饶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上饶县人民医院诊断:“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罗X便一直在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前后一共住院32天(2008年3月23日—4月24日),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该笔医疗费已经由X建筑公司支付。出院时,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卧床休息,建议全休叁个月;2、两个月后复查…;3、一年后根据骨愈合,决定是否折内固定;4、有情况来院复诊”。

罗X出院后,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3月30日鉴定罗X构成伤残九级,罗X便要求X建筑公司给予合理赔偿。但X建筑公司只答应给予2万元赔偿,拒绝了罗X提出的赔偿要求。罗X考虑到自己受伤后劳动能力受到很大影响,至少一年时间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而自己又是家庭唯一劳动力,其劳动收入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即将陷入困境之中,所以就没有接受X建筑公司的赔偿。便向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09年1月4日以饶劳伤认字[2008]第3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X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而X建筑公司采取了拖延时间的策略,希望通过走程序的方式与罗X打持久战,借以迫使罗X妥协。X建筑公司便先后向上饶市人民政府和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判决均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既没有财力又没有专业优势的罗X便求助于上饶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该中心能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饶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欣然接受了罗X的申请,立即指定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的夏春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夏律师也欣然接受了该法律援助,认真研究案情,并进行了精心准备,力争使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也维持了罗X的工伤认定决定。随后,夏律师趁热打铁,于2009年10月26日向上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1.解除罗X与X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定X建筑公司向罗X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及相关仲裁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 6万余元。

上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8日受理了罗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于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首席仲裁员李继炎独任仲裁。罗X和法律援助律师夏春德到庭参与诉讼;X建筑公司法律顾问姚长胜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杨X到庭参与诉讼。经审理后,李继炎首席仲裁员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X建筑公司一次性向罗X赔偿人民币3万7千元,罗X放弃其他申诉请求。至此,本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执业机构: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上饶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资信调查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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