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1 20:55:36 作者:夏春德 文章分类:新法解读
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将有权获得10倍价款的赔偿金
一、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补充和发展,也是对民事赔偿原则——补偿赔偿原则的突破和发展,对于打击不法销售食品行为特别是不法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将对打击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并实施以后,在适用上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产生冲突。
在适用时,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如果购买的是除“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之外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则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