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看,我的解答如下;
1.公司擅自修改工作目标或添加新的内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1)如果用人单位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告诉你劳动内容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未向你履行如实告知工作内容的义务,则公司有可能构成欺诈,你可以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五)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2)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修改或者增加工作内容就必须与你协商,并与你重新签订或者修改劳动合同,同时重新协商工作报酬,否则,公司也构成对你的欺诈。
2.你可以先通过与公司协商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之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能获得以下经济利益:
(1)给你增加并足额支付报酬。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当然,你必须有较为充足的证据。
(2)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