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认定
某通信公司在劳动人才市场招聘员工,我经过竞聘、面试、试用期后成为该公司一员,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才知道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与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从未出现过,之后我以该用工性质在通信公司工作7年之今,请问通信公司这样的招聘方式是否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六条所诉: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我在通信公司工作7年后还是已劳务派遣性质工作是否合理?谢谢!!!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2-0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