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刑事辩护律师的理想

时间:2013-01-04 14:56:26  作者:张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因为生长在农村,在考入西南政法大学之前不知道有律师这回事。大学期间不太好好学习,有时旷课出去偷看录像,看见香港和外国的影视片中戴假发的律师们在法庭上旁若无人,特别牛,几乎从那个时候确定了做律师的念头。西南政法大学的教育和校园里法学氛围的熏陶,使这种念头逐渐强烈,立志要成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大律师。

  1993年大学毕业以后,我拒绝到检察院的工作分配,如愿以偿地做了律师,开始的几年里,承办的案件类型几乎无所不包,虽然其中刑事案件只占少数,但是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像一个真正的律师”,法庭上的刑事辩护能够调动自己所有的神经。

  曾经在和朋友聊天时说过,将来我会只办理刑事案件。朋友在用“有理想”、“有正义感”等话恭维之后,还是婉转地提醒我这种想法“太理想”、“不太现实”。2000年左右开始,我承办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并且开始接触“大案要案”,其他案件越来越少,直到2003年基本上放弃承接其他案件了。

  多年来在刑事辩护这个圈子里混,对刑事法治和辩护律师这个行当逐渐有一些感触。

  有一个律师同行告诉我一件事:他曾经和一个法官朋友闲聊,说起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不平,顿足捶胸,大有忧国忧民之意,气氛极其凄凉。最后,这个律师朋友安慰道:“中国还是有法治的,要相信法律。”这位法官挖苦说:“你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怎么还相信法律?白干了!”这位律师同行是作为笑谈讲给我听的,那位法官当然也是一种调侃。法治是我最虔诚的信仰,因此作了这么多年的律师,我仍然相信法律,何况一个代表法律和公正的法官?但是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挥之不去。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刑事辩护是一项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工作,当然这种“失败”的标准以辩护观点是否被司法机关采纳为尺度的。辩护律师的意见普遍不被采纳的原因,不是因为律师这个平均学历最高的法律群体对法律的理解普遍错误,也不是因为律师因为收取的当事人的律师费而故意歪曲事实——至少绝大部分律师是认真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的。事实上刑事司法程序越来越成为人事斗争甚至政治斗争的工具,有些刑事案件的操作规则并非依照法律的程序来操作。“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才讲法律。不同的案件操作的规则不一样,对于只能兜售法律的律师来讲,有时无所适从。

  从春秋时期“律师的鼻祖”邓析因“巧辩而乱法”被处以死刑,到后来两千多年里讼师以“讼棍”的恶名像现在的“暗娼”一样被禁而不止,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几乎注定就没有什么好下场。2002年美国在人权报告里指责中国政府迫害刑事辩护律师,这种评价未必准确,但是刑法306条专门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定下的罪名,很多刑事辩护律师被无辜冤枉的案例,以及一场又一场的律师队伍整顿运动,不得不让人联想中国古代史上“律师前辈”的悲惨命运。刑事辩护律师的不利境地其实直接反映了刑事案件当事人正当权益无法全面保障的状况。我认为,一个社会如果能够充分尊重所有犯罪人的基本人格和权利,这个社会的人权状况的优良程度就算达到了极致。

  我对中国刑事法治的现状和辩护律师的感受基本是消极悲观的,但是因此却越来越激起我对刑事辩护的兴趣。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曾说:法律制度就像一个桶,它能盛多少水,不是由最长的那根木板决定的,而是最短的那根,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根板。陈教授的这个“木桶定律”非常形象。事实上,刑事辩护律师正是用来加长那个短板的钉子或者粘合剂。基于这种理解,我狂妄地想改变现实的一些东西,当然我并没有这个力量,但是人活在这个世上总要努力地为社会做点什么,哪怕这种努力只推动社会进步半毫米,都是巨大的贡献。

  这是我的远大得几乎不可实现的理想。2006年9月我创立尚权律师事务所,取“崇尚人权”之意,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推动刑事法治进步半毫米”。业精于专。现在大部分律师都是同时承办各种类型的法律事务,很少甚至不办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刑庭长期专门参与刑事诉讼,并且有细致的分工,因此从业务层面上看,很难想象律师的刑事业务会高于甚至同等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有最专业,才会有最好的辩护,只有最好的辩护才最能维护刑事辩护律师这个群体的地位。中国有很多优秀的、有高度责任感的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却没有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愿意与那些志同道合同行们,共同努力地成为最好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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