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分居登记制度。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以分居作为离婚起诉的事实,当事人必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意义上,从字面上,“分居”指夫妻二人分开居住生活。你和妻子感情不和多年了,在一套房屋生活,而分开房间住,最多证明感情不和,还不能作为起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