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计算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我是2011年4月受伤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保局是这样给我计算的:
2010年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按2009年的工资计算的,算9个月。2011年的缴费工资按2010年的工资计算,计3个月。(我09年刚进单位工资低,所以2010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只有4000元,2010年工资相对高,所以2011年的缴费工资是5800元。)
结果按照(4000X9+5800X3)/12来计算,这样计算合法吗?
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即10年4月到11年3月我的实际平均月工资收入是6300,我自己觉得应该按6300元计算。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不同,以哪个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津贴。求指点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09-17-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所在地区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也就是说,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下限为缴费基数,若高于则按上限为缴费基数,如不在上限和下限,则按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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