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2011年10月初,我驾驶一辆机动车直行,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左转撞到我的右后方,当时对方未见异常,意识清醒,当还是去了医院检查,对方要求住院,我方垫付了5000元费用,共住15天花费了7600元,因事故为最终未认定,最后的2600元,我方未垫付,由对方出的。对方自愿出院回家。本以为就此终结,但2个月后。既2012年1月中询,对方又打电话说身体不适,要住院,意思让我们出钱。想咨询一下我们还要负责吗?该怎么办?急急急!!!!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01-15-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请对方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后面的身体不适与之前的相撞有关,否则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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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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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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