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我的权利
本人出生于1947年7月,农民。于2001年1月28日至今在某公办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且还负责幼儿进园上下校车安全、教室卫生、庭院卫生,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具体情况为:01年至04年每月工资300元,05年350元,工资由幼儿园发放,负责人为王某。06 — 07年幼儿园搬迁改名为中心幼儿园,在原幼儿园举办培训学校(培训学校系租赁性质,周六、周日、寒暑假等假期学生补课,产权仍为幼儿园,且并未辞退本人),本人仍在此担任门卫工作,每月工资450元,由培训学校发放。08年至今举办中心幼儿园分院,每月培训学校发450元,幼儿园发200元,2011年3月后培训学校发450元,幼儿园发300元。06年至今负责人为卢某,王某为副职。幼儿园为逃避责任,职工花名册一直无我的姓名,08年以后工资由培训学校代为交付。十一年来,本人一直从事门卫工作,没有休息日(其门卫制度要求24小时不离岗,制度上有我的姓名),没有加班工资,幼儿园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想咨询的问题:
1、08年前施行《劳动法》,08年后施行《劳动合同法》,现在追讨我的权利按哪个法?是否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11年来我是否都有权要求为我缴纳社会保险?06 — 07年是否算间断?60岁以后是否继续缴纳?是否与农村55元养老保险冲突?
3、我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晚上怎么算?
4、是否可以追讨最低工资差额?我们这儿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是840元,去年是725元。5、一旦解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06 — 07年是否包括?每月标准是否应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01-15-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用人单位违法点较多,如果证据扎实,你有较大的维权空间,最好聘请当地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