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小产权房买卖
亲戚于2005年底拿到农民拆迁安置房,其中有1套是属于他们女儿的,但户名是父母的。2006年5月夫妻将女儿的1套小产权房以30W卖出给别人,对方于当时支付的29W,尾款在协议中约定于办理2证后支付,至今没有办理2证的通知下来。
如今女儿从外地回来,没地方住,房价太高买不起,本身就是农民出身,现在想收回该房屋,请问可以收回吗?售出至今4年半时间。
在当时的双方协议中,明确指出标的物为 农民差遣安置房,并且应对方要求注明“双方无视今后房价张跌,任何一方反悔的话,按照协议价格的30%赔偿给对方。
请问,如果起诉可以收回的话,该怎么处理赔偿呢?法院会怎样判呢?按照协议上说的协议价30%的赔偿,还是会按照市价赔偿呢, 还是说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呢?
多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0-10-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小产权卖买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至于赔偿问题司法实践法官自由栽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支持按市价差额赔偿.合同约定的按30%赔偿,也未必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