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塘溺水
2008年10月份,砖厂与A农户协议将家中的二亩水田(离村民房约200米)改为渔塘,由砖厂挖走泥做砖,留下的大坑农户作为渔塘,大坑深约7米,四面陡峭如壁,水位约深6米,没有任何警示或护拦或人看守管理等.
今年9月份该村小孩(十二岁)骑车邀邻村四人到此处玩耍,两小孩玩水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一个十岁,一个十一岁/
问
1)如上诉渔塘主,如胜诉.但不肯赔付如何执行?(一副无赖,要钱就没有要告你们就去告吧)
2) 塘主应付几成责任?( 离村民房约200米渔塘做成7米,四面陡峭如壁,深水位约6米,没有任何警示或护拦或人看守管理等.无疑是一个吃人的虎口,不会游泳的成年人掉下也无法上来.)
3)砖厂与农户的协议可行吗,是否要经国土部门同意?
4砖厂有责任吗?取泥巴后没有回填土酿成悲剧,
5)学校有责任吗? 虽然是放假后,如是一二个小孩去的话可以说家长没教好看护好,但现在是五个一起去的,明显学校安全教育这方面是没做够.
6)如果不是他村小孩邀他们去是不会出事的, 出事小孩监护人有很大责任,但邀他们去玩的小孩监护人有责任吗?
谢谢帮我解答,详细点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0-15-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1、胜诉不肯赔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塘主、砖厂有责任,去游泳本身也应自付一定责任,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无责。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均规定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农户与砖厂的协议因违背国家而无效。
4、小孩邀游,如果发生危险时邀请人有救助能力而怠于救助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